吴乃勋、深圳市龙岗区云彩工艺品商行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307民初16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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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307民初16686号案件名称
吴乃勋、深圳市龙岗区云彩工艺品商行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吴乃勋;深圳市龙岗区云彩工艺品商行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7民初16686号原告:吴乃勋,男,汉族,1986年3月5日出生,住址香港九龙。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辰,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云彩工艺品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社区鸿基中路6号深圳义乌小商品批发城一层C区13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K7AN49R。经营者:王宝文。原告吴乃勋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云彩工艺品商行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吴乃勋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乃勋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吴乃勋负担。原告吴乃勋已预交550元,本院依法退还275元。审判员 曾友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钟慧萍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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