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蓝晴与李旭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121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1212号案件名称
杨蓝晴与李旭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杨蓝晴;李旭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1212号申请执行人:杨蓝晴,女,198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乔端镇。被执行人:李旭,男,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南召县。申请执行人杨蓝晴与被执行人李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1321民初9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旭未及时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蓝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旭向申请执行人杨蓝晴支付12000元,下余部分申请执行人杨蓝晴与被执行人李旭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杨蓝晴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1321执12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崔乃元审判员 姬春侠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沈 旭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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