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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农信发展有限公司、马兵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8执5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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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028执590号
  • 案件名称

    伊犁农信发展有限公司、马兵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尼勒克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伊犁农信发展有限公司;马兵林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8执590号申请执行人:伊犁农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留县东买里镇大营盘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张智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成林,男,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        被执行人:马兵林,男,1988年7月3日生,东乡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        申请执行人伊犁农信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兵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4028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了部分案款17016.85.00元,双方确认剩余执行标的为17652.15元。二、对于剩余执行标的双方确认为17652.15元,具体履行        方式为被执行人马兵林分三次还款(分别是):第一次是在2021年10月20日之前支付申请人5884.05元的案件款;第二次是在2022年8月1日之前支付申请人5884.05元的案件款;第三次是在2022年10月1日之前支付申请人5884.05元的案件款。三、如果被执行人马兵林不能按照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将自愿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罚息。四、本案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完毕前,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马兵林财产采取的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不予解除,如申请人申请解除的,允许解除;如被执行人马兵林未按时支付案件款,法院可将被执行人马兵林名下的财产进行拍卖,并对其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五、在被执行人马兵林履行完上述义务后了结,再无他涉。        为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新4028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赛达合买提审判员    叶斯波拉提审判员    李新二O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曼>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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