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3执1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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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执1113号案件名称
郑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郑某某;王某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3执1113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女,1962年9月13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图们市。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2020)辽0603民初70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王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借款6万元,自2020年5月起于每月25日前偿还2000元至2020年11月止,自2020年12月起于每月25日前偿还4000元至全部偿还完毕止;若被执行人王某某有一期不履行,视为该笔借款全额到期,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可就剩余款项立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执行人王某某负担。因被执行人王某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还款协议,但被执行人王某某依然没有按照执行中达成的还款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王某某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并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2021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二、2021年5月19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等,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三、2021年8月17日进行了第二次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等,未查到可执行财产。四、通过网络查控和线下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五、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所有银行卡和网络资金。六、2021年8月17日,将被执行人王某某限制高消费。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额61450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其它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的调查行为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陶占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徐撄哲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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