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盛新物业管理中心、王诗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12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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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12396号案件名称
大连盛新物业管理中心、王诗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大连盛新物业管理中心;王诗林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12396号原告:大连盛新物业管理中心,住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镇张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728888882T。法定代表人:王坤龙,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华,女,1988年12月31日生,公司员工,住址辽宁省普兰店市。被告:王诗林,1962年12月11日生,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盛新物业管理中心与被告王诗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经法院调解,双方和解,被告已缴纳物业费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盛新物业管理中心撤回对被告王诗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盛新物业管理中心承担。审判员 战婧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矫文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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