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新艳、汤东鹏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301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保3019号案件名称
赵新艳、汤东鹏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赵新艳;汤东鹏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3019号申请人:赵新艳,女,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被申请人:汤东鹏,男,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关于申请人赵新艳诉被申请人汤东鹏劳务费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财保1504之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赵新艳请求解除被申请人汤东鹏名下价值4,019.02元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被申请人汤东鹏名下价值4,019.02元财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雨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十 五 日 书记员 崔瑜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