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荣、刘耀霞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527民初3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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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27民初3223号案件名称
陈海荣、刘耀霞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滨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陈海荣;刘耀霞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27民初3223号原告:陈海荣,女,1964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被告:刘耀霞,男,1975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原告陈海荣诉被告刘耀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海荣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陈海荣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陈海荣负担。审判员 王开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姚为苗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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