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颖超、展艳萍等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81执49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781执491号案件名称
魏颖超、展艳萍等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卫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魏颖超;展艳萍;段筱龙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81执491号申请执行人:魏颖超,男,199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申请执行人:展艳萍,女,199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执行人:段筱龙,男,199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魏颖超、展艳萍与段筱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卫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781民初30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段筱龙于调解书生效后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段筱龙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魏颖超、展艳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段筱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査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3月16日、2021年6月9日、2021年9月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査明被执行人段筱龙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账户均无存款。2.査明被执行人段筱龙名下无房产、公积金。三、2021年8月31日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段筱龙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2021年6月9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況、财产调査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査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段筱龙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魏颖超、展艳萍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化保审判员 郭文利审判员 袁培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赵孝玮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卢友远与周治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7民初6736号 下一篇 史岚岚、许唯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1023执685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