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木子、张超侵权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3执恢23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执恢231号
  • 案件名称

    李木子、张超侵权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李木子;张超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3执恢231号申请执行人:李木子,男,199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张超,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申请执行人李木子与被执行人张超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213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张超应赔偿李木子545813.33元。逾期,张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未发现被执行人张超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等其他可处分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超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李木子,李木子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解瑞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一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