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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孙云杰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4执恢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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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4执恢553号
  • 案件名称

    镇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孙云杰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镇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镇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孙云杰;王磊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4执恢553号申请执行人:镇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住所地:镇平县平安大道西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324684610618W。单位负责人:王磊,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孙云杰,男,生于1962年11月8日,汉族,住镇平县。申请执行人镇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与被执行人孙云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恢复执行,依据本院(2019)豫1324行审80号行政裁定书,孙云杰应缴纳罚款1192132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镇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孙云杰采取的纳入失信、限制消费、冻结银行账户的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在执行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 智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宋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祥瑞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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