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厚雷与上海福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芜湖市湾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585民初395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585民初3950号案件名称
张厚雷与上海福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芜湖市湾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太仓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厚雷;上海福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芜湖市湾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太仓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85民初3950号原告:张厚雷,男,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浦兆明,太仓市浏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军林,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福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沿公路1700号3幢10776室(上海港沿经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TCPL8C。法定代表人:张永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开福,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雨晴,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市湾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自由贸易试区芜湖片区齐落山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14942598X6。法定代表人:戴明怀,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宗富,江苏青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仓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陆渡镇三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520281104。法定代表人:王志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厚平,该公司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该公司律师。原告张厚雷与被告上海福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芜湖市湾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太仓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张厚雷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厚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厚雷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沈 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熊兴文、湖南弘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2民初2242号 下一篇 佟明兴、赵明芬婚姻家庭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181执恢6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