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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兴文、湖南弘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2民初2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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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2民初2242号
  • 案件名称

    熊兴文、湖南弘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寿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熊兴文;湖南弘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2民初2242号原告:熊兴文,男,196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被告:湖南弘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龙阳街道宝塔河社区镇龙阁路162号。法定代表人:周金勇,董事长。原告熊兴文与被告湖南弘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熊兴文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熊兴文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熊兴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计663元,由熊兴文负担。审 判 员  向 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谈春艳书 记 员  张 颖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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