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兴文、湖南弘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2民初2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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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2民初2242号案件名称
熊兴文、湖南弘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熊兴文;湖南弘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2民初2242号原告:熊兴文,男,196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被告:湖南弘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龙阳街道宝塔河社区镇龙阁路162号。法定代表人:周金勇,董事长。原告熊兴文与被告湖南弘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熊兴文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熊兴文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熊兴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计663元,由熊兴文负担。审 判 员 向 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谈春艳书 记 员 张 颖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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