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嵘与上海银涛高尔夫有限公司、上海悦鑫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720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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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民初7202号之一案件名称
陆嵘与上海银涛高尔夫有限公司、上海悦鑫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陆嵘;上海银涛高尔夫有限公司;上海悦鑫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7202号之一原告:陆嵘,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跃生,上海市理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东伦,上海市理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银涛高尔夫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陶红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朝君,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圆满,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悦鑫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陆嵘与被告上海银涛高尔夫有限公司、上海悦鑫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21年6月22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陆嵘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上海银涛高尔夫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嵘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95元,减半收取计997.50元,由原告陆嵘负担。审 判 长 陆晨曦人民陪审员 沈顺梅人民陪审员 刘美娟法官 助理 钱雯晴书 记 员 钱雯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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