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东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辽0213刑初39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13刑初392号案件名称
陈小东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陈小东案件缘由
盗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213刑初392号公诉机关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小东,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7月末某日至同年8月20日期间,被告人陈小东在大连市金州区步行街被害人徐某经营的XXX精品干果盗窃作案3起,赃物价值均无法认定。1.2021年7月末某日(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陈小东在上述地点,将现金人民币40元、软糖4斤盗走。2.2021年8月中旬某日(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陈小东在上述地点,将地瓜干3斤、龙眼1斤、果冻5个、香蕉干3斤、豆浆粉及麦片共5包盗走。3.2021年8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陈小东在上述地点,将大米若干熬粥食用,被被害人徐某当场发现并报警。被告人陈小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小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取他人财物,视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小东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小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小东曾故意犯罪,且曾被多次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小东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陈小东对上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随案移送的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公诉机关金检刑诉(2021)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小东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小东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小东有盗窃罪前科和多次违法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小东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小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被告人陈小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 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秋博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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