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盘锦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颜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122民初264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122民初2642号
  • 案件名称

    盘锦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颜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盘锦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颜寻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122民初2642号原告:盘锦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法定代表人:张艳波,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彬彬,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颜寻,男,199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盘山县。原告盘锦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颜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原告盘锦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盘锦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