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安、焦姗姗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1执异8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执异85号案件名称
张安、焦姗姗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涡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安;焦姗姗;马振超;刘景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1执异85号异议人(案外人):张安,男,汉族,1984年9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执行人:焦姗姗,女,汉族,1980年11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马振超,男,汉族,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刘景,女,汉族,1980年7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焦姗姗与被执行人马振超、刘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安对位于涡阳县侧(凯旋门)7幢6层601号房屋的执行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该房产在2019年12月12日被马振超、刘景转卖给异议人,并在2019年12月23日办理了公证。因房产证没有下来,没有进行过户,该房产不属于马振超、刘景。为此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马振超、刘景该财产的执行。并提出证据如下:公证书、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银行转账记录、安徽增值税普通发票。经审查查明,原告焦姗姗与被告马振超、刘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经焦姗姗申请,本院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皖1621民初71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马振超、刘景的存款2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在执行该保全裁定过程中,2020年11月27日预查封了位于涡阳县侧(凯旋门)7幢6层601号房屋。该房屋系马振超、刘景2018年3月16日从安徽启晨置业有限公司处购买,房屋总价款528548元,已于2019年12月16日付清。2019年12月12日,马振超、刘景作为甲方,张安、董影侠作为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将位于涡阳县侧(凯旋门)7幢6层601号房屋以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并约定当日首付45万元,余款5万元待初始登记的产权证下来满两年后30日内办理转移过户的当日一次性付清。涡阳县公证处2019年12月23日以(2019)皖涡公证字第3546号公证书对协议书予以公证。另经涡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该房屋无所有权登记信息。本院认为,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权利人。本案中,异议人张安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系权利人,也不能证明其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张安的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李 涛审判员 王 群审判员 陈冬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付明慧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长沙思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付艳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1民初10523号 下一篇 盘锦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颜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122民初26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