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云中与上海畅蕾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49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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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4999号案件名称
吴云中与上海畅蕾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吴云中;上海畅蕾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4999号原告:吴云中,男,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烨,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畅蕾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郁良军,执行董事。原告吴云中诉被告上海畅蕾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2021年9月1日,本院已先行受理(2021)沪0104民初24978号原告上海畅蕾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云中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与本案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同一个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提起的诉讼。故本案并入该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21)沪0104民初24978号案件审理。审 判 员 许斌法官助理 邝蕴书 记 员 陈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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