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舒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2民初13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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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民初13324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舒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舒某某;长沙中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2民初1332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白沙路**。负责人:文爱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凌峰,原告方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园,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某某,女,汉族,1981年12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长沙中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开元路北、湘绣城西筑梦园**1803。法定代表人:周训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被告舒某某、长沙中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舒某某、长沙中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撤回对舒某某、长沙中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272元,减半收取5136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承担。审判员 周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姚萍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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