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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华伟、程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2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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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保2859号
  • 案件名称

    刘华伟、程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刘华伟;程泊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2859号申请人:刘华伟,男,汉族,1977年6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申请人:程泊,男,汉族,1987年9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关于申请人刘华伟诉被申请人程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民初23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刘华伟提供了被申请人程泊的财产信息,请求对被申请人程泊名下价值6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程泊名下价值60000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胡建杰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九 日 书记员    布鲁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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