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九川与新疆明润时代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兵0601执52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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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兵0601执528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九川与新疆明润时代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九川;新疆明润时代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兵0601执5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九川,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住新疆五家渠市。被执行人:新疆明润时代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河北东路430号上海大厦A座17楼17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MA777BJN3U。法定代表人:江远强,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九川与被执行人新疆明润时代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20日作出的(2020)兵0601民初1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新疆明润时代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九川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新疆明润时代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给付案款38522.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78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新疆明润时代商业投资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自2021年3月26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新疆明润时代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新疆明润时代商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本院已轮候冻结该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本案执行标的39000.5元未能执行;3、经本院调取被执行人新疆明润时代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其对外投资权益,本院未能通过税务机关查找到其纳税账户;4、本院2021年7月17日已对被执行人新疆明润时代商业投资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期限为无期,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5、本院到被执行人新疆明润时代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主要经营场所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4日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张九川,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新疆明润时代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九川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辉审判员 单春燕审判员 王更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景莲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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