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执6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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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执66号之一案件名称
滁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滁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蓝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云丰铜业有限公司;李正祥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执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滁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政务中心栋楼第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4411006836139560(1-1)。法定代表人:钱朝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保安,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新河北路5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373420808(1-6)法定代表人:李正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蓝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纬一路北经五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7391599X4(1-1)法定代表人:李正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天长市云丰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石梁镇十八集社区徐庄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563441520T。被执行人:李正祥,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明光市冠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光市鸿远油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明光市冠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光市鸿远油脂有限公司未履本院(2019)皖11民初81号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皖民终1272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明光市冠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光市鸿远油脂有限公司存款、车辆工商信息等,冻结被执行人明光市冠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光市鸿远油脂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对被执行人明光市冠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进行查封,目前暂无法处置。2021年5月21日,对明光市冠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光市鸿远油脂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明光市冠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光市鸿远油脂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明峰审判员 尹 伟审判员 谭庆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范方睿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执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滁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政务中心栋楼第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4411006836139560(1-1)。法定代表人:钱朝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保安,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新河北路5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373420808(1-6)法定代表人:李正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蓝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纬一路北经五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7391599X4(1-1)法定代表人:李正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天长市云丰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石梁镇十八集社区徐庄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563441520T。被执行人:李正祥,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明光市冠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光市鸿远油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明光市冠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光市鸿远油脂有限公司未履本院(2019)皖11民初81号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皖民终1272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明光市冠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光市鸿远油脂有限公司存款、车辆工商信息等,冻结被执行人明光市冠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光市鸿远油脂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对被执行人明光市冠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进行查封,目前暂无法处置。2021年5月21日,对明光市冠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光市鸿远油脂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明光市冠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光市鸿远油脂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明峰审判员 尹 伟审判员 谭庆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范方睿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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