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昌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8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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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18713号案件名称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昌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昌会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18713号 原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3468X。法定代表人:周达,总经理。被告:杨昌会,女,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昌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向原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于2021年8月27日向原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送了缴费通知,要求其在接到本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未交纳,也未申请减、免、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敬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胡筱婧书 记 员 许 茜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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