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伊宁、刘即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112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执1123号案件名称
张伊宁、刘即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伊宁;刘即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4执1123号申请执行人:张伊宁,男性,1993年1月8日出生,住抚顺市。被执行人:刘即成,男性,1988年5月1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本院在执行张伊宁与刘即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案被执行人刘即成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伊宁也未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即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伊宁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辽0404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雪峰审判员 赵 刚审判员 李雪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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