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杰、辽宁合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终12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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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12591号案件名称
李杰、辽宁合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杰;辽宁合泰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终125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杰,女,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委托代理人:洪伟,系辽宁潢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瀛飚,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合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145-4号。法定代表人薛克祥,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李杰因与被上诉人辽宁合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民市人民法院(2021)辽0181民初2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杰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杰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上诉人李杰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那 卓审 判 员 邹明宇审 判 员 陈兴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汪芷如书 记 员 雷 静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人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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