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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光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81执177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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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81执177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光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光星;周永红;朱文俊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81执17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法定代表人:贾信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大明,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登鹏,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薛光星,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周永红,女,1973年0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朱文俊,女,1969年0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执行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文俊、薛光星、周永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皖1181执1773号一案中,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78000元,但朱文俊、薛光星、周永红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具体要素:1.本院于2021年6月3日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签收,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2021年8月11日、2021年8月24日、2021年8月31日、2021年9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3.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2021年8月11日、2021年8月24日、2021年8月31日、2021年9月12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薛光星名下有皖M×××××机动车一辆,被多案查封,薛光星、朱文俊名下无确定房产登记信息,周永红无房产登记信息。4.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2021年8月11日、2021年8月24日、2021年8月31日、2021年9月12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5.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均未联系上,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地址,2021年9月14日到三被执行人居住社区调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6.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3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7月2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同意终本,本院认为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文审判员 刘绪凯审判员 彭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弛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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