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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成章、苏俊升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826执18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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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26执1858号
  • 案件名称

    李成章、苏俊升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李成章;苏俊升;李亚东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826执1858号申请执行人:李成章被执行人:苏俊升被执行人:李亚东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成章与被执行人苏俊升、李亚东合同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的(2021)冀0826民初6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俊升、李亚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成章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苏俊升、李亚东给付标的款3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终结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的(2021)冀0826民初6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张伟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琦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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