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某、王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23民初1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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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223民初1198号案件名称
孟某某、王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冈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孟某某;王某某;王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23民初1198号原告:孟某某,男,1969年10月20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青冈县。被告:王某某,女,1958年7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青冈县。被告:王某,男,1958年10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青冈县。原告孟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放弃自己诉讼的权利,原告申请对被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32元(已减半收取),由孟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太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岩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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