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武、于胜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恢81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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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恢815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洪武、于胜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刘洪武;于胜才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恢8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洪武。被执行人:于胜才,男,汉族,1955年08月21日生,住东港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于胜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胜才在丹东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2769.7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洛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巍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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