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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凤玲、丁小燕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1执5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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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221执543号
  • 案件名称

    刘凤玲、丁小燕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刘凤玲;丁小燕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1执543号申请执行人:刘凤玲,女,汉族,生于1957年12月28日,住成县。被执行人:丁小燕,女,回族,生于1973年8月15日,住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甘1221民初8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凤玲与被执行人丁小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丁小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丁小燕未按期履行义务。经网络查控、传统查询,并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调查了解,被执行人无证券交易信息、无工商登记注册信息、无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未缴纳住房公积金。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丁小燕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刘凤玲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我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2日对申请执行人刘凤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在约谈中申请执行人刘凤玲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 泳审 判 员  牛旭明人民陪审员  牟小魁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牟文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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