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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猷海、周文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6执恢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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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6执恢93号
  • 案件名称

    何猷海、周文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平利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何猷海;周文斌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26执恢93号 申请执行人:何猷海,男,汉族,住平利县。 被执行人:周文斌,男,汉族,住平利县。 申请执行人何猷海与被执行人周文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0)陕0926民初3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义务。何猷海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周文斌返还购房款50000元;二、支付资金损失2000元;三、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传统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中有1546.21元,已进行冻结,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进行兑付。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江铃牌汽车一辆(车牌号:陕G08C19),对该汽车本院未能实际控制。 本院通过线下走访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采取的法律措施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周文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以督促其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魏某某 审 判 员  李 某 代理审判员  吴某某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郑 某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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