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正根、湖南乐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2执559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执5590号案件名称
黄正根、湖南乐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黄正根;湖南乐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2执5590号申请执行人:黄正根。被执行人:湖南乐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李乐。申请执行人黄正根与被执行人湖南乐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作出的(2021)湘0102民初33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乐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正根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湖南乐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同日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等情况,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3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债权标的金额为30547元,已经执行到位0元,尚有债权30547元未执行到位。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黄正根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亮审判员 彭 湘审判员 钟 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艳梅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广西大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综合审判庭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681执保296号 下一篇 刘体军、努尔麦麦提萨迪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27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