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凤环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26执81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执812号案件名称
李凤环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凤环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26执812号被执行人:李凤环,女性,1973年7月30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李凤环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0726刑初14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凤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已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李凤环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账户,本院依法划拨。名下位于大连路4号富华逸墅5-74号不动产(不动产单元号:210711200026GB00106F00050018)已被本案查封。被执行人李凤环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股权可供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到位19851.11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凤环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辽0726刑初14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天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左荣新审判员 吴宝利审判员 张永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