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承海、张齐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7执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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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7执320号案件名称
吴承海、张齐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吴承海;张齐军;龙运轩;张跃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7执320号申请执行人:吴承海,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侗族,粮农,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齐军,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侗族,粮农,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龙运轩,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侗族,粮农,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跃从,男,1992年6月12日出生,侗族,教师,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湘1227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吴承海与被执行人张齐军、龙运轩、张跃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1年6月4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跃从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于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1227执32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正文审 判 员 郭晓波审 判 员 杨 韬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廖晨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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