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佳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欧雄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4执1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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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4执1023号案件名称
株洲佳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欧雄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株洲佳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欧雄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4执1023号申请执行人:株洲佳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23号。法定代表人:蒋建伟,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欧雄伟,男,汉族,1968年9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株洲佳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欧雄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的(2021)湘0204民初78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辉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依法立案执行。2021年7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欧雄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等发起多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并到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欧雄伟的不动产、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调查了被执行人欧雄伟收益性保险,发现被执行人欧雄伟名下没有车辆,名下房产和银行账户被多家法院查封冻结。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对被执行人欧雄伟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4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为30500.00元,尚有30500.00元本金、利息等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处置不能。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晏寿林审判员 陈定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宾 尧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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