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安支行、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03民初1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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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民初1216号案件名称
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安支行、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安支行;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明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603民初1216号原告:蔡明,男,汉族,1981年4月6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安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静国,陕西乐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安塞区XX街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4223660735D。法定代表人:王东明,系该行董事长被告: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安支行。 住所地:延安市安塞区XX镇XX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4223660567B。负责人:刘欣,系该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明诉被告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安支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明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蔡明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蔡明负担。 审 判 员 王 鸿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陆玉玉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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