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隆区杨遂云五金经营部与湖北拓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江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6民初29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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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6民初2962号案件名称
武隆区杨遂云五金经营部与湖北拓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江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武隆区杨遂云五金经营部;湖北拓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江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6民初2962号 原告:武隆区杨遂云五金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2MA5UUEBQ8M。经营者:杨遂云,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波,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拓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5824721700。法定代表人:尹林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江成,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潜江市。本院在审理武隆区杨遂云五金经营部与湖北拓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江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隆区杨遂云五金经营部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隆区杨遂云五金经营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隆区杨遂云五金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1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武隆区杨遂云五金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陈 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 蕾书 记 员 李诗韵-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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