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显勇、阿迪力江·牙生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9执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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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29执326号案件名称
杨显勇、阿迪力江·牙生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博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博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杨显勇;阿迪力江·牙生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9执326号申请人杨显勇,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县。 被执行人阿迪力江·牙生,男,1990年11月4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湖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显勇与被执行人阿迪力江·牙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6日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协议,履行期限超过本案的审理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1)新2829民初28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杨显勇对被执行人阿迪力江·牙生享有101150.00元的债权,如被执行人阿迪力江·牙生未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方军审判员 王辉审判员 依力哈木·赛依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依明江>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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