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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志远、徐恒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825执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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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825执418号
  • 案件名称

    崔志远、徐恒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旌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崔志远;徐恒斌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825执418号申请执行人:崔志远,男,1963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泰科上河铭门C区。被执行人:徐恒斌,男,1961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申请执行人崔志远与被执行人徐恒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徐恒斌未履行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2020)皖1825民初33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崔志远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恒斌支付借款本金合计66935元。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情况作出如下调查和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徐恒斌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徐恒斌未履行。2、本院于2021年7月7日、8月9日、9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徐恒斌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徐恒斌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和对外投资信息。3、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徐恒斌各个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但未实际冻结到存款。4、本院对被执行人徐恒斌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被执行人徐恒斌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前往徐恒斌所在地芜湖县陶辛镇进行调查,经查实,徐恒斌肢体重度残疾二级,本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通过谈话记录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该案的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出现执行不能的情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镭审判员 梅钰田审判员 胡凡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小芸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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