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付珍、张建芬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6民初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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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6民初572号案件名称
郑付珍、张建芬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郑付珍;张建芬;李贤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6民初572号原告:郑付珍,女。被告:张建芬,女。被告:李贤英,女。原告郑付珍与被告张建芬、李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郑付珍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付珍以与被告张建芬、李贤英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行为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付珍撤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原告郑付珍负担。审 判 长 肖 刚人民陪审员 杨秀国人民陪审员 廖秋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 助理 黄亚晶书 记 员 舒 慧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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