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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付珍、张建芬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6民初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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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6民初572号
  • 案件名称

    郑付珍、张建芬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郑付珍;张建芬;李贤英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6民初572号原告:郑付珍,女。被告:张建芬,女。被告:李贤英,女。原告郑付珍与被告张建芬、李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郑付珍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付珍以与被告张建芬、李贤英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行为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付珍撤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原告郑付珍负担。审 判 长  肖 刚人民陪审员  杨秀国人民陪审员  廖秋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 助理  黄亚晶书 记 员  舒 慧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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