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姜守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2民初960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民初9604号
  •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姜守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姜守磊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2民初9604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营业场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隆路21号。负责人:刘庆,系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沅书,系辽宁维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楠,系辽宁维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姜守磊,男,199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金屯镇姜庄村226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诉被告姜守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程 鑫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姝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