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谷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22执6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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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22执607号案件名称
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谷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彰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谷某某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彰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22执607号申请执行人: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彰武县南环路东端。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谷某某,男,195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申请执行人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谷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需要被执行人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九条、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922执6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林审判员 孟凡旭审判员 赵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贺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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