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宝成、刘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3执保38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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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执保387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宝成、刘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刘宝成;刘宾;刘阳;刘心甜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3执保3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宝成,男,194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申请执行人:刘宾(刘宝成之子),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申请执行人:刘阳(刘宝成之女),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刘心甜,女,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宝成、刘宾、刘阳与被执行人刘心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解除保全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703执保3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莹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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