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辽宁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辽宁嘉合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11执1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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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11执1143号案件名称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辽宁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辽宁嘉合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辽宁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辽宁嘉合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11执11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辽宁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住所地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长白山三段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765443911A。负责人:孙博浩,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辽宁嘉合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雁荡山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5909257660。法定代表人:金成庆,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辽宁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嘉合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做出的(2019)辽0791民初1023号民事判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辽宁嘉合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经查,已有多家法院对被执行人辽宁嘉合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执行查控措施,本院对辽宁嘉合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路)以南不动产进行了轮候查封,对辽宁嘉合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进行了轮候冻结,暂时无法处置;无其他车辆、股权、债券、投资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辽宁嘉合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辽宁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是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目前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巍人民陪审员 胡 丹人民陪审员 王丽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郑 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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