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永柱抢劫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2021)辽13刑更1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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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刑更1079号案件名称
袁永柱抢劫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袁永柱案件缘由
抢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刑更1079号罪犯袁永柱,男,1981年2月24日出生于辽宁省建昌县,汉族,初中文化,现于辽宁省。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5日作出(2010)葫刑一初字第000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永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民事赔偿370937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0日以(2010)辽刑四终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月8日起至2025年1月7日止。2015年6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12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2年4月7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凌源第一监狱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报送提请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8年7月至2021年1月期间,曾获表扬六次。呈报减刑七个月。检察机关建议减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间内,能够证明其确有悔改表现的案件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案件审核表、检察机关出具的检察意见书、财产性判项部分履行等证明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袁永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永柱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辉审 判 员 李春兆审 判 员 左颖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赵国静书 记 员 李 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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