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鸿与重庆市潼南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裁定书(2020)渝0152执3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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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渝0152执3132号案件名称
杨鸿与重庆市潼南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杨鸿;重庆市潼南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0)渝0152执3132号 申请执行人:杨鸿,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重庆市潼南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金佛大道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79070663X8。法定代表人:张超,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杨鸿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潼南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52民初520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重庆市潼南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重庆洁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所负的到期应付而未给付工程款金额为150多万元,并判令:重庆市潼南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代第三人重庆洁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杨鸿货款本金205328元及逾期利息(以20532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9年2月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重庆市潼南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杨鸿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潼南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但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对第三人重庆洁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被执行人重庆市潼南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处享有的债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时间为2020年3月23日,此前,已有多家法院对第三人重庆洁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该债权采取了冻结措施,冻结金额约为1900余万元,被执行人是否对重庆洁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欠有应付而未付的工程款,须在先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案件执行完毕后才能确定,故被执行人重庆市潼南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目前不符合本案执行条件。本院已通知被执行人重庆市潼南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在先采取执行措施的案件执行完毕后,如对重庆洁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仍负有到期债务,及时向本院履行本案涉案款项。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得到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执行条件。本案中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是否符合执行条件须在先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案件执行完毕后才能确定,本案目前符合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市潼南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符合执行条件的财产,本院应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的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渝0152执28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07518元(含案件受理费),执行到位标的0元。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执行条件时,可随时持生效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钟道川审 判 员 刘 波审 判 员 黄 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奚伟杰-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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