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明、曹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湘10民辖终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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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民辖终72号案件名称
李志明、曹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志明;曹旺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民辖终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明,男,199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旺,男,199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上诉人李志明因与被上诉人曹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2021)湘1025民初7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志明上诉称,原审原告曹旺诉李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志明的经常住所地在湖南省宜章县辖区内,而非临武县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撤销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025民初767号民事裁定书。二、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审理。三、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上诉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系合同纠纷项下案由。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当事人可自行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曹旺系依据《欠条》请求李志明偿还欠款,争议标的为李志明是否有偿还欠款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关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接收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即曹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曹旺住所地在临武县辖区内,故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曹旺选择向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李志明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永文审 判 员 陈 学审 判 员 眭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古凯乐书 记 员 朱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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