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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阳开设赌场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2021)辽13刑更1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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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刑更1182号
  • 案件名称

    杨阳开设赌场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杨阳
  • 案件缘由

    开设赌场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刑更1182号罪犯杨阳,男,1991年6月25日出生于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市,汉族,小学文化,现于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2019)辽1481刑初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刑期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2021年11月23日止。宣判后,同案及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9)辽14刑终1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辽宁省凌源第五监狱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报送提请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9年10月至2021年1月期间,曾获表扬3次。呈报减去余刑。检察机关建议减去余刑。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基本一致,财产刑判项未履行。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案件审核表、检察机关出具的检察意见书等证明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阳准予减去残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辉审 判 员  李春兆审 判 员  左颖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赵国静书 记 员  李 玢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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