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王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03执52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403执527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王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王某;刘某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03执5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龙程街10号。负责人:张德清,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韩玲玲、刘子宇,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某,男,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执行人:刘某,女,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20)辽1403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某、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5220.55元及利息。具体执行过程如下:于2021年4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以及廉政监督卡;于同年4月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财产类型;于同年4月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于同年4月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在财产调查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财产,尚有65220.55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21年9月1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张 斌审判员 王洪福审判员 韩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树常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