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华、乌鲁木齐普瑞丰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恢85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恢851号案件名称
王丽华、乌鲁木齐普瑞丰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王丽华;乌鲁木齐普瑞丰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恢851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华,女,196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普瑞丰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北东路393号蓝翔花园3-1-301。 法定代表人:冯庆胜,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王丽华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普瑞丰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0104民初97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标的109,23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09,230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恢8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国华审判员 吾斯曼审判员 马卫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哈布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0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04执297号之五 下一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王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03执5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