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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图壁县富利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费小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3执223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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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23执223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呼图壁县富利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费小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呼图壁县富利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费小军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3执22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呼图壁县富利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法定代表人:王新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费小军,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图壁县富利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费小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3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6103.29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76103.29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标的76103.29元,执行费1042元已交纳。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案件款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经合议庭评议,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3执22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米一漫审判员    赵义云审判员    辛奇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邵宏亮>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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